学院各部门:
现将四川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科 研 处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