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6-15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财〔2007〕8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川教〔2007〕20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个人自愿参加认定;民主评议及调查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个别学生家庭因突发事故导致的经济困难应及时补充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 “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是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学院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二)负责政策宣传、咨询,协助招生实习就业处向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三)审核、确认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组”上报的认定结果;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的申诉、投诉,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组”。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学生代表5名为成员。评审组在开展认定评审工作前成立,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参与本年度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不参加评审组,如果班长应当回避,则在其他班委成员中推选1名副组长;评审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必须通过全班会议正式公布(未到会学生应通过邮件或电话告知),并报学院备案公示三天。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要求,安排、开展好本班的评审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讲,指导学生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三)及时掌握经济状况发生突发重大变化的学生家庭信息,对新出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充评定并报告学院;

  (四)确保上报资料信息的准确性;受理本班学生的申诉和投诉。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者应当符合:基本生活消费低于500元/月。

   (一)困难学生基本条件。未购买价值高于2200元/台的电脑或价值高于800元/部的手机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子女正在读书的;

  2.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3.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特别困难学生基本条件。未购买电脑或价值高于500元/部的手机,如有本条(一)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所述情况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单亲,在世父(母)亲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收入;

  3.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的城镇家庭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可根据调查情况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二)日常生活中有着名贵服装、出入歌舞厅或高档餐馆消费行为;

  (三)有抽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

  (四)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五)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情况调查

  (一)学生处向本院需要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年9月,学院启动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班级评审

  (一)资格审查:评审组审查学生提交的《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印证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情况表述不具体、信息不清不明的要责成申请者补充材料;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认定评审。

  (二)情况调查:对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原则上应当安排专人与申请人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遇特殊情况可开展特别调查,进行家访或函访,也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学院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当事人调查以掌握实情。

  (三)认定评审:召开评审组会议,汇总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和审查,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根据困难程度排序、确定等级。会议必须由评审组组长(辅导员)主持,所有成员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四)结果公示:评审组将评审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并听取意见,学生如有异议,可向评审组提出复议申请,评审组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复议。复议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当面答复。

  (五)确认上报:申请认定学生对评审等级和排序表明意见并签名确认;评审结果经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字上报学生处。

  (六)沟通解释:辅导员应与申请后未获认定的同学逐一沟通并说明原因。对其他有疑议的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评审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督查、审核、公示

  (一)学生处在认定过程中督查班级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学生处认真审核、汇总各班提交的评审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出申诉或投诉。学生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及时回复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学生处根据班级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禁虚假冒领国家资助资金,对于虚假冒领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中,申请人和评审组中的学生成员如有弄虚作假、严重渎职或泄露会议内容等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学年度评优评奖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发放了的资金追回,剩余的资金扣发,并记录不诚信一次,是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认定评审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评定辅导员工作等级的重要依据,纳入辅导员月目标考核。在认定评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当年不评优,并依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免责条款

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可以免除责任:辅导员已在班级广泛宣传并能佐证的,如发生学生具备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通过伪造资料的方式上报材料,后被取消资格未能获得申请资格的。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调查,学院可依据调查结果,对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