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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护理职业学院《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制度》(试行稿)
发布日期:2016-10-27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及《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教育司 [1998] 33号 )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全院各部门,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是学院实施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学科(专业)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学工作的各项规定,建立和维护正规稳定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事故,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五条  教学管理工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教学客观规律,运用先进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效能;科学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新体制、新任务要求的高效能的管理运行机制;坚持严谨治学的方针,严格执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学院教学工作。

第二章  教务处和教师职责

第一节  教务处职责

第六条  十大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和国家办学方针、原则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示,严格执行各种管理规定和制度,做好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各系(部)、教研室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协调与管理所属各专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

(二)落实教案审查、备课试讲工作;深入教学现场,检查授课质量;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抓好教风、学风培养,提高教学质量。

(三)开展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总结推广教学经验;搞好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四)制定专业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实施计划,抓好系(部)、教研室建设,组织教师岗位培训,做好学科评估。

(五)根据学院教材编写计划,组织系(部)、教研室完成教材(含辅导教材、电子教材等)编写任务。

(六)负责学院实验室、教学场地等教学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负责管理本单位教学经费、器材。

(七)组织实施第二课堂教学和各项实践性教学活动。

(八)管理本部门教学档案。

(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教学保障。

(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教学工作。

第二节  各级教学人员职责

第七条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  助教岗位基本职责

(一)在院、系(部)主任指定教师指导下参与本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协助主讲教师进行课外辅导,批改作业。

(二)增加临床(企业)一线工作经历,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参与本系专业实验实训工作。

(三)协助指导学生实践教学、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参加系(部)科研或教学改革工作,争取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每年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四)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或参与其他教学管理工作以及公益活动。

(五)按照院、系(部)安排,积极参加业务进修,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讲师岗位基本职责

(一)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承担本专业课程理论和实践教育教学任务,承担所教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试题(卷)库的建设工作。

(二)担任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的主讲任务,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

(三)参加科研、教学研究工作,参加院级及以上科研和教改项目的研究,参与教材建设。每年在公开出版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四)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指导能力,能承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的任务,指导学生实验、实训、临床实习、社会调查。

(五)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每年原则上在学院开展公开课1次以上。

(六)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或参与其他教学管理工作以及公益活动。

第十条  副教授、教授岗位基本职责

(一)教授、副教授在系(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应成为本学科某领域学术带头人,对学科发展、学术水平提高和师资队伍建设负有指导责任。

(二)负责领导理论教学、实验、实训、临床实习、课堂讨论、辅导答疑和社会实践调查,组织考试、考查,指导学生自学、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教授、副教授应有三分之一时间用于学生的教学工作。

(三)检查指导讲师、助教的备课和讲课,分析学生学习情绪,总结教学经验;主持或参与教学法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承担教育研究课题,撰写教学论文。

(四)参加制定教学大纲,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编制各类多媒体教材。

(五)经常了解、研究国内外本专业进展和有关学术动态,指导本室(系)学术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主持科研课题,并指导下级教师进行科研选题、设计、实验,撰写专著和论文,负责或参与学术论文的审阅工作。

(六)指导进修生、讲师、助教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七)承担系(部)、教研室主任分配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员(技士)职责

(一)在系(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上级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负责教学或科研的某些技术工作。

(二)制作、管理标本、模型等教具,负责教学实验、实训器材的准备,配合教师进行课堂教学,并负责课后的清理工作。

(三)负责常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保养。

(四)负责教学、科研实验用动物的领取、饲养和管理,并协助观察与记录动物在实验过程中的情况。

(五)负责教学、科研器材、药品、试剂等的领取、分发、保管和登记等工作。

(六)承担系(部)、教研室主任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助理实验师(技师)职责

(一)在系(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上级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负责教学、科研工作。

(二)在实验、实训组长和上级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负责本教研室教学、科研的实验技术准备工作,配合教师指导学生技术操作,进行课堂演示。

(三)在教授、副教授指导下,承担科研的技术工作。

(四)参加编写实验、实训技术讲义或收集整理实验、实训技术参考资料。

(五)负责教研室教学、科研器材的管理、使用和保养,承担实验、实训设备改进和标本、教具制作等任务。

(六)指导见习助教的实验、实训技术操作和实验员(技士)的工作和学习,参与对实验员(技士)的业务培养和考核。

(七)承担系(部)、教研室主任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师(主管技师)职责

(一)在系(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高级实验师(主任、副主任技师)指导下,负责本教研室各项技术工作。

(二)承担教学、科研中的技术工作,尤其是较复杂的技术工作;参与编写实验、实训、实习指导讲义,撰写实验、实训技术资料或论文。

(三)负责本教研室教学科研仪器的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和一般仪器的鉴定,研究、设计、制作标本、模型和多媒体教材。

(四)负责本教研室的实验室、实训室、研究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主任指示,编制教学、科研所需器材、物品和动物预算方案。

(五)在教授、副教授和高级实验师(主任、副主任技师)指导下,参与科学研究工作或实验、实训技术研究。

(六)指导助教、下级实验技术人员、进修生的实验、实训技术操作。

(七)分工负责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协助系(部)、教研室主任对助教及下级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八)承担系(部)、教研室主任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高级实验师(主任、副主任技师)职责

(一)在系(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本教研室各项技术工作。

(二)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实训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向,制定本学科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设计建立新技术实验、实训方法,进行科学研究;组织和领导学科的重大试验工作,完成高水平实验、实训报告,解决试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提高实验、实训课质量。

(四)总结技术工作经验,参与编写实验、实训、实习指导讲义,撰写有关实验、实训技术专著和论文,指导下级技术人员撰写实验、实训技术资料和论文。

(五)指导本学科教学、科研的技术工作,承担其中的复杂项目,独立进行实验、实训技术研究。

(六)负责本教研室重要仪器的鉴定,研究、设计、制作标本、模型和某些器材,组织开展技术革新。

(七)制定本教研室技术队伍培养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八)指导进修生和讲师、助教的技术工作。

(九)协助系(部)、教研室主任考核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实训技术操作。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过程管理

第一节  教学组织

第十五条  教学进度表的编制

(一)教学进度表是教学计划在每一学期的具体体现,是规定各专业年级学期授课的种类、教学时数、开课顺序、周学时安排、复习考试安排的时间进程表,是教学工作统筹运转、协调运行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制订教学进度表主要依据教学计划,学年教学任务和教学资源情况。教学进度表由学院和学院教务处组织共同制订,各系(部)、教研室应按教学进度表编排教学日历,供排课使用。

(三)教学进度表一经排定,一般不予变动,如确需变动时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课程表的编制

(一)编制课程表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合理组织教学过程的时间、空间(教室、实验实训室)与人力(教师、学生),充分发挥学院人、财、物的最大效益,保证教学过程正常、有序和高效地运转。

(二)课程表包括教学周次,每日上课的课程及次序,每次上课的起止时间和休息时间,上课地点及辅助说明。课程表必须详细表明专业、年级、学年、学期、制表时间及授课教师。

(三)课程表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和学年教学任务制订,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排课工作。制订课程表应从教学效果出发,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充分提高教学设备、教学场所的使用率,照顾各门课程的特点、内在联系和各课程之间的衔接,注意理论课与实验、实训、见习课的搭配以及教学授课量等。课表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课程表排定后应力求稳定,一般不得变动。

第十七条  教学日历的编制

(一)教学日历是一门课程内容、时数安排、教学组织形式、教学内容安排的具体体现,是排课的重要参考。

(二)教学日历应明确本门课程的名称、教学时数(包括理论课时数和实践课时数)、选用教材、授课轮次、教学组成员、各种教学的统计数字以及对学生的学习要求。制定教学日历的主要依据为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

(三)教学日历安排由系(部)汇总初审,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备课

(一)备课是搞好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在开课前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基本内容,积极查阅参考资料,精选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具体情况,选好方法和手段,熟悉教学条件,做到“四备”(备大纲、备教材、备学生、备教学方法和手段)。

(二)教研室主任要切实安排好教师的备课活动,并给予时间保证。经常检查备课情况,重点抽查教案,根据需要在教师个人备课的基础上组织安排好集体备课,集思广益,提高讲授质量。

第十九条  试讲

试讲是综合检验教师备课情况,确认教师任课资格的重要措施。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试讲:

(一)新教师首次讲课。

(二)上学期授课质量评估为“中”、“差”者。

(三)开新课。

(四)授课内容、授课手段有重大调整。

试讲一般应在开课前一个月进行,新教师首次讲课前试讲以及上学期授课质量评估为“中”、“差”者的试讲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其余情况由系(部)、教研室组织。试讲应成立5-7人的专家组,试讲后专家组应进行讨论,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教师试讲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于开课前报学院教务处。对试讲不合格者,各系(部)、教研室要指定专人帮助指导,并适时再次组织试讲,连续三次试讲不合格者,不得担任本学期该课程的教学。

第二十条  课堂讲授

(一)教师课堂讲授时,必须做到着装整洁、精神饱满、举止文明,禁止蓬头垢面、漫不经心、拖拉疲沓上课。

(二)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必须贯彻“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原则,阐述课程内容,积极开展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行动导向等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讲授要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讲授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重视教书育人。

(三)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内容,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律进行系统扼要的精讲,力求做到目的明确,概念准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推理严密,语言生动,板书简明,提纲挈领,反馈及时,做好小结。

(四)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直观性原则,恰当地运用各种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课堂讲授,以加深学生对课堂知识的理解。

(五)教务处、系(部)、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检查性或观摩性听课,及时检查课堂效果,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六)授课教师应严格教学纪律,及时纠正违反课堂纪律的不良现象,严格掌握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第二十一条  督导与相互听课

(一)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均应听课。

(二)督导听课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通过听课检查了解教学目的、要求是否正确,教师的学术水平如何,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如何,教学效果是否良好。

(三)主管教学院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各系(部)主任以及教学督导组其他成员,每学期应按督导听课计划安排听课不少于8次。

(四)相互听课是为了帮助全体教师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有利于促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五)教研室主任每学期相互听课不少于6次,专、兼职教师每学期相互听课不少于4次。

(六)听课时应填写听课记录,检查授课教师的教案和教学进度,提出授课教师存在的问题应及改进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

(一)实验实训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除验证、巩固所学理论,学习和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技术操作外,还必须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作风。

(二) 实验实训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好实验、实训指导,完成好预实验和学生实验实训的组织安排工作。上实验实训课时,科任教师必须亲自到场讲解或指导,并与实验实训老师一道解决实验实训中出现的问题。不允许上实验实训课时撒手不管或将实验实训课交由实验实训教师代上。上实验实训课时,科任教师不到场指导者,视为旷课。

(三)指导实验实训时,必须贯彻“精讲多练”的原则,做到实验实训目的要求统一,基本内容统一,基本操作统一,检验标准统一。实验实训时,要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重点抓好指导性讲课,实验实训过程的控制和指导。教师要言传身教、管思想、带作风。力求做到态度严肃、组织严密、要求严格、操作正规、秩序良好。

(四) 学生要重视实验实训课。课前要认真预习实验实训指导(讲义),课中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实训操作,仔细观察并独立分析实验实训结果,遵守纪律,注意安全,爱护公物,节约耗材,实验实训结束时,认真书写实验实训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写出评语,并将它列入学生实验实训成绩内容。

(五)实验实训课实行双节连堂上课,中途不休息,提前下课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六)普通课、基础课、专业课的实验实训,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实验实训成绩单列学科必须有实验实训技能期末考试,成绩以百分制单独记分。实验实训成绩不单列的学科每期仍要进行实验实训技能考核,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教学

(一)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依据体育学科的性质、体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针对学院场地器材与学生的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教学活动,增强学生体质,锻炼学生体魄,培养学生意志品质,提高学生生理心理素质。

(二)体育教师要做到授课内容充实, 结构合理, 讲解及口令清晰、宏亮;示范动作正确,认真纠正学生错误动作;组织严密,教学方法有效,教学步骤清晰,运动负荷适宜,对各项练习的时间、次数及强度能作出科学的安排;纪律严明,教育学生爱护公物,防止器材丢失,不得对学生放任自流。

(三)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教师的讲解和示范要求,遵守纪律,注意安全,在教师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反复加强练习。体育课实行双节连堂上课,中途不休息,提前下课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四)教师必须自始至终在活动场地组织、监护学生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身体素质较差的学生,适当放宽要求,不可急于求成;一旦学生发生伤害等意外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救治,同时报院医务室、系(部)、教务处作进一步处理。

(五)由于教师疏于管理和措施不力而造成学生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体育教师负责,并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裁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化教学

(一)电化教学是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具体应用,通过录像、电影、多媒体课件等现代教育手段,化抽象为具体,化艰深为平易,其教学过程形象生动,表现力、感染力强,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传统教学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教师要认真学习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及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开展教学。上电教课时,教师必须到堂组织学生收看,并辅以讲解;原则上不安排两节连堂上课;不满一节内容的电教课,教师必须做好剩余时间的教学安排,不得敞放学生,不得影响其它班级上课。

(三)学生要严格遵守纪律,认真观看,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能擅自改动电教设备及电教内容,如产生电教设备人为的损坏、遗失,视其情况酌情赔偿。

第二十五条  观摩教学

(一)观摩教学是教学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强化教学管理的有力措施。

(二)示范性观摩教学。由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进行示范性讲课,其他教师观摩,然后讨论、评议、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经验。示范性观摩教学,系(部)、教研室每年组织2~3次。

(三)试验性观摩教学。随着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必须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要组织教师钻研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技术,研究教学方法,每年组织各教研室公开课2~3次,集中集体智慧,完善教学方法,合理应用教学手段,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四)汇报性观摩教学。教研室每年要组织青年教师学习本学科教学规律和方法,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适时组织青年教师进行汇报性讲课1~2次,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辅导

(一)辅导的目的是解决疑难问题,指导学习方法,开拓知识面,检查教学效果,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辅导时应贯彻因材施教和启发诱导的原则,尽量避免问什么答什么的简单方式。

(二)辅导的主要形式包括:网络答疑、个别指导、学术讲座、专题报告和阶段复习辅导等。不得针对考试进行辅导和答疑。

(三)辅导与答疑应贯穿在教学过程的始终。教师在辅导前,应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加强辅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辅导中应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教师应通过辅导与答疑,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改进。

第二十七条  作业

(一)作业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可采取多种形式,一般为练习题、思考题、复习题、读书笔记、读书报告等等。

(二)教师要精选作业题,做到题量和难度恰当,既保证与课程目的和内容结合,又能促进学生思维训练和技能培养。

(三)可适度地布置一定的综合性、创造性练习或较难的补充题,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得到发展。

(四)学生要独立、按时完成作业。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要有批注、评分记载,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五)教师布置作业要讲清目的、意义,每学期全批全改学生作业不少于4次,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及时,并将结果反馈给学生。

第四章  教学实施与调度

第二十八条  排课

(一)课程安排应严格遵照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根据计划和大纲安排课程时间和进度,保证完成教学计划。

(二)每学期末由系(部)、教研室商讨下期各班任课老师,并报教务处审查调整后正式下达授课任务及聘任书。

(三)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生层次,做好新老教师搭配授课。排课应以教学安排的合理性和充分考虑实验实训室及教学设备的充分利用为基本原则。

(四)排课时通常以两学时(两节)为一次课,每天按8个学时(节)计算,上、下午各安排四节(两次)课。同一班级同一科目有多次课,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天授课。体育课原则上不得排在上午1、2节上。

(五)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得擅自增减课时或占用自习时间讲课。

(六)课表排定后,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教务管理干事应立即调整,并通知相应班级。

(七)晚自习、周末以及学院规定的全院性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活动时间原则上不排课。

(八)任课教师对排课有特殊要求的,教务处在排课时尽量考虑,但不得违背以上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代、调课

(一)为保障教学秩序正常进行,教师必须根据教务处安排的课表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溜岗。迟到、早退和中途溜岗15分钟及其以上,视为旷课。

(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到教务处填写书面调课通知单,经处长审批后方为调课有效。临时因病调课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明。

(三)如课表冲突不能调课,所缺课程教师应主动到教务处联系补课时间并完善补课手续。

(四)无论何种理由不办理调课手续者均视为旷课。

(五)教师不得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凡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者视为旷课。

(六)教师在办理调课手续前,应先办妥请假手续。

(七)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课的时间超过一周时,教务处可另行安排教师代课。

第五章  教学总结

第三十条  各教研室及其教师在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应进行课程教学总结。着重总结执行教学大纲、使用教材、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经验积累的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质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并详细记录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整理教学文书和资料档案等。总结材料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教学评价与质量管理

第一节  教学检查

第三十一条  平时教学检查

(一)主要由教学管理干事对教学秩序、教师、学生到堂情况进行检查、记载,并随时向各系(部)主任、分管副处长汇报情况。

(二)各系(部)、教务处领导随时抽查全校教学情况,并定期组织参加教师教学信息反馈会和学生教学信息反馈会,以获得有益的教学反馈信息。     

(三)督导组成员抽查听课。

(四)教学日志检查。每周检查一次各班教学日志,每月通报一次教学情况。

第三十二条  开学初期教学检查

由教务处、各系(部)领导会同有关教辅人员对开学初教师授课计划、教案、教学设施设备等各方面的教学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半期教学检查

(一)由主管院领导、教务处及各系(部)负责人、各教研室、学生共同进行全面的教学检查评估。

(二)按《四川护理职业学院教师评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稿)对全校教学综合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教师的综合评估情况同奖励绩效挂钩,装入教师业务档案,做为教师评聘、晋职、晋升、评优等的依据。

(三)本次检查包括教学进度、辅导、作业批改、教案等各项综合检查,能充分反映出师生评教情况,以获取教学管理及改革的多种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期终教学检查

(一)由主管院领导、教务处、各系(部)、各教研室对本学期教学各方面的综合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二)同第三十一条(二)项。

(三)教案评比、展览、奖励:教务处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本期全体专、兼职教师的教案进行评比打分,并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教案公开展览并给予表彰奖励。

(四)系(部)、教研室目标管理考核:按照《四川护理职业学院教研室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稿)对系(部)、教研室教研活动、听课、命题、阅卷、精神文明等多项情况综合考核评定。

(五)期末考试考务准备情况检查。

(六)教学计划大纲执行情况检查。

第二节  教学质量评价

第三十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内容

(一)评价考核组织:

教师的考评工作由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统一领导,教务处组织实施。

(二)评价考核项目及权重:

评价考核由学生测评、同行互评、教师自评、领导测评、硬指标考核五个部分组成。考核分值权重分配:学生测评占0.3,同行测评占0.1,教师自评占0.1,领导测评0.1,硬指标考核占0.4。

(三)评价考核办法:

1.对象:每学期担任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2.实施:

(1)学生测评:以教学班为单位,由学生根据任课教师各教学环节实际情况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任课教师学生测评表》。

(2)同行互评:原则上以教研室为单位,测评除自己以外的其他同行,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任课教师同行互评表》。互评时力求客观公正。

(3)教师自评:由教师本人如实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任课教师自评表》。

(4)领导测评:由院领导、教务处、系(部)根据教师教学情况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任课教师领导测评表》。

(5)硬指标考核:由教务处、系(部)、教研室根据教师授课、备课、作业批改、出勤、教师职业道德等多项指标对照检查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任课教师硬指标检查考核表》。

(四)考核结果:

教师个人考核得分作为奖励绩效发放、年度考核、晋职、晋升、评优、聘任等主要材料,并装入个人业务技术档案存档。

第七章  实施性教学计划与实施性教学大纲

第一节  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三十六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院的特点以及毕业生就业岗位及岗位群等情况,参照部颁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的具体实施计划。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务处和各系(部)、教研室共同负责。其基本步骤为:

(一)根据学院预定的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生源基本状况、社会需求和毕业生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调查,重点了解生产实际的变化和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岗位、业务要求以及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反馈信息、建议;

(二)确定培养目标,提出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包括态度、知识、技能、职责等方面;

(三)根据部颁指导性教学计划及有关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拟定出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初稿;

(四)提出实施该计划的有关保证措施,如专业建设,实验、实习条件的落实及完善,教材的准备,师资的配备与进修,学生能力培训与考核等;

(五)在主管教学院领导主持下,召开有学院领导、教研、教学及教育管理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计划的初稿进行论证、协调、修改、审定;

(六)经院长审核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施性教学计划正式成文后,各系(部)、各教研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学院教务处许可,不得随意调整更改。

第二节  实施性教学大纲

第三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适应地方特点,在部颁指导性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制订实施性教学大纲;

第三十八条  实施性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系(部)、教研室、实验室共同参与制订;

第三十九条  所制订的实施性教学大纲一式四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教务处存档,系(部)、教研室备查,教师执行;

第四十条  经审定批准后的实施性教学大纲,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章  学期授课计划与教案

第一节  学期授课计划

第四十一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所任课程拟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和进度的学期执行计划,是教师教学进程的基本依据。学期授课计划应当在教学任务下达之后,授课之前编制。其基本要求为:

(一)在满足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方面,要与实施性教学计划、大纲一致。

(二)深入钻研实施性教学大纲,明确课程任务、目的、特点和教学内容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教学起点,注意教学内容的应用性、针对性和实践性,突出对学生实际职业能力的培养。

(三)熟悉内化教材,准确掌握各章的重点和难点,对教学时数进行合理的分配。

(四)确定全期的教学进度(包括章节题目、时间分配及相应的起止日期)、教材的取舍或补充、作业和实验的内容等。

(五)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比例及实践性教学项目,要符合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六)学期授课计划,通常以两学时为一次课。在制定学期授课计划时,要全面考虑整个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实训、见习、电教、习题课、单元测验、复习、考试、考查等项目的安排。

(七)对与教学进度相同、要求相同的课程,相关的任课教师应当共同研究制定学期授课计划,以保证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的相对统一。

教师按上述要求编制的学期授课计划(一式四份),在授课前交教研室审查、系(部)批准后执行。其中一份及时返还任课教师,另外三份分别由教研室、系(部)及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二节  教  案

第四十二条  教案是教师授课的主要依据,既是对教授内容和形式的提炼和升华,又是备课的继续和深入。它是一个教师的教学思想、知识水平、课堂教学艺术等方面能力的体现,是检查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教案编写是上好课的基础,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现就教案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熟悉教学大纲,深入钻研教材,明确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教材的全貌及各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明确每一次课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具体内容,掌握重点、难点及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要求。

(三)结合学生实际能力,做到因材施教。

(四)选择最佳教学方法,精心设计各教学环节。

(五)认真准备挂图、模型、多媒体课件等教学工具。

(六)每次课的教案一般应包括:课题、教学目标、复习旧课的内容和方法,讲授新课的内容、方法和重点、难点,教学过程设计、布置课堂内、外作业,以及时间分配、板书设计等。

(七)板书设计要求形式多样,详略得当,脉络清楚,布局合理。

(八)教案的书写要求使用蓝墨水或碳素墨水,或电脑打印,字迹工整规范,语言通顺,标点正确。

(九)初级职称教师必须书写详案;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年的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可以书写略案。

第九章 考试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试管理

(一)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院领导、教务处长负责的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考试期间巡视、检查及现场处理等工作。主要针对本学院学生参加的各种考试进行巡查。

(二)定期开展试卷检查工作

学院每学期开展1次试卷检查工作,检查范围为上一学期学生的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等试卷。具体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命题

命题要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为依据。试题要难易适度,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试题覆盖面要包括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性质和考试目的,可采用不同的考试方式,如闭卷、开卷、口试、写课程论文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保证真实地检测学生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闭卷考试命题量及总分客观性试题不低于60%,主观性试题在40%左右;开卷命题必须有一定的难度,注重知识的灵活运用。

(一)凡学院建立了题库的学科,原则上进行教考分离。

(二)每门课程考试应出信度、效度、难度及区分度大致相当的两套试卷(附标准答案、评分细则),并规定考试时间和方式(开卷、闭卷)。一套作为考试用,另一套作为备用。考试试题由教务处指定并集中印刷试卷。

(三)各课程考试试题必须经系(部)、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交教务处。选修课或随堂测试的科目按教务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试卷的管理

(一)试卷印好后由教务处保管。考试前30分钟监考老师到教务处领取试卷。

(二)参与命题、定题、印题和保管试题、试卷的教师、干部和职工必须严守试题秘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凡有涉嫌泄密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考试资格审查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各班应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下学生不具备考试资格:

1.休学、停学者;

2.无故旷课某门课程的学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缺做实验次数达到该课程作业、实验总次数三分之一者;

4.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5.学生间断听课课程的听课时数没有达到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已办理选课注册手续的学生,但未办理退选手续即放弃课程考试的,作旷考处理。

(四)考场及监考安排

1.考试时间根据学院工作安排确定。

2.每个考场根据学生数派2—4名教师监考。监考人员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期末考试期间,学院组织考试巡视小组和考试监督小组,检查考试情况。考试巡视小组由学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综治办等处室人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考场纪律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携带准考证或学生证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就座,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和调整。入座后,应检查桌面抽屉及座位周围,发现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材料应向监考教师报告。桌椅上及抽屉内必须无纸、书、书包等。桌面上只能留有按规定携带的证件和必要的文具,违者视情节轻重作违纪或作弊处理。考试用具不得私自转借,违者以违纪论。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除考试必要的文具以外,不得将书籍、复习资料、工具书及其它物品携入考场,一旦携入考场,必须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违者视情节按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处理。

(三)学生不得将手机、呼机、小灵通等电子器材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应予关闭并主动放于指定地点,否则视情节按作弊处理。

(四)考生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答卷,或按照考试特殊要求答卷,字迹要端正清楚。试卷上必须写明学号、班级、姓名等。使用红色墨水笔答卷或未写明班级姓名者均作废卷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如答卷字迹潦草,致使阅卷教师无法辨认,后果由考生负责。

(五)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若迟到,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并说明缘由,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六)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便离开考场,如确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考场,必须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准再进入考场,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七)考试过程中,考场应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否则按作弊论处。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举手向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凡装订成册的试卷不得拆开。

(八)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结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离开考场后,不得重返考场。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九)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十)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得补考。

(十一)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拒不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考场指定地点存放者;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者;答卷后不翻放试卷且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交头接耳者;私自转借考试用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手抄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或其它地方者;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4.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手抄或他人试卷者;考试中互相传递、接收纸条者;以某种方式示意或校对答案者;利用手机、传呼机等电子设备进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作弊情节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请他人代考者(包括请校外人员代考者);替他人考试者(包括替校外人员考试者);偷盗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发现学生有其它作弊行为,学院将依据其情节并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7.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其成绩卡中注明“作弊”字样,学院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试地点,要严于职守、严格监督学生考试,不要随意离开考场,不允许示意答案、姑息学生作弊;要注意为人师表,不要在考场内吸烟、聊天、打瞌睡,不能阅读书报、抄题、做题,不要干扰、影响学生考试。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要坚决予以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入“考试情况记录卡”。

(二)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15分钟宣布考生座位,并清理考场,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检查学生是否对号、隔位就座等。清场完毕后,由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

(三)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发放考试专用纸和试卷,不得随意提前发卷和提前结束考试。

(四)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职责,对无故缺席或对学生作弊现象姑息放纵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考场巡视   

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实行考场巡视制度。巡视人员由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员组成,以上人员在考试期间必须加强对全校考生的巡查、管理。

(一)巡视内容

1.监考人员、考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2.考场座位安排是否合理。

3.考生周围书籍、笔记本、练习题、复习材料等清理情况(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考场秩序是否井然。

(二)巡视人员职责

1.敢于管理,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况,应坚决制止,并及时向教务处反馈信息。

2.注意方法,妥善处理问题,维持考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十九条  阅卷评分

(一)各教研室必须安排、组织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阅卷。同一专业的同一门课程有多名教师授课,应统一评分标准,采用集体阅卷。

(二)评卷要严格依据预先拟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

(三)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四)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学生成绩者,必须填写成绩修改表,由阅卷教师和教务处长签字认可。

(五)阅卷评分的教师应于规定的时间把成绩评定结果交到教务处。

(六)教务处和各教研室都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改进教学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补考及重修

(一)考试课程不及格者,给予学生一次正常补考机会,补考仍然不及格者,需重修该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重修,原则上由教务处安排教师辅导,并组织学生参加该年级的该门课程的重修考试。

(二)技能考试补考由各系(部)、教研室按学院规定时间组织学生补考,不得降低要求,教师不得单独给学生补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